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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出口经营须生产企业授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 09:55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月5日讯 记者 陈晶晶 据商务部今天消息,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五部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决定对摩托车产品生产企业暂实行出口资质管理,并对摩托车出口经营企业暂实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管理。

  通知同时要求出口经营企业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必须获得具有资质条件的
生产企业的授权,才能出口授权企业生产的产品,要求出口经营企业必须获得有资质条件的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的授权方能出口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

  

商务部表示,自2006年3月1日起,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凭目录发放
摩托车
和全地形车整车出口许可证,凭目录内生产企业授权证明发放摩托车
发动机
和车架出口许可证,检验检疫机构凭目录接受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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