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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物流业试点新税费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 03:01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王轲真)针对国内物流企业在营业税缴纳和增值税抵扣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决定,从今年元旦起对试点物流企业采取新的税收政策,物流企业运输收入和其他收入分别归入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国税总局明确,试点企业开展物流业务时,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
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在一度存有争议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

增值税问题上,国税总局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应税货物取得,由试点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指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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