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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整顿摩托车出口秩序 实行授权经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 倪燕 5日北京报道

  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五部门联合发布规范摩托车出口秩序的通知。

  通知指出,我国将对摩托车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资质管理,对摩托车出口经营企业实
行授权经营管理。

  摩托车生产企业出口,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通过发改委摩托车生产准入考核并已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告;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通过ISO9000等国家承认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上一年摩托车整车出口额不少于50万美元或国内市场销售数量不少于3万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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