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整车出口必须具备四项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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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5日 16:0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月5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近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决定对摩托车产品生产企业暂实行出口资质管理,并对摩托车出口经营企业暂实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管理。 通知对摩托车整车和全地形车(ATV)生产企业的整车出口资质分别作了具体规定。摩托
通知规定,根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的申报,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认监委于每年2月下旬发布新一年度符合出口资质条件的企业目录。自2006年3月1日起,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凭目录发放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出口许可证,凭目录内生产企业授权证明发放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出口许可证,检验检疫机构凭目录接受报检。 通知将使出口管理制度有机地与产业政策相衔接和配合,从生产环节的源头抓起,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鼓励企业诚信守法经营,限制非法拼装产品出口、短期随机出口和未形成经济规模的企业出口,从而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能力,提高我国摩托车的整体形象和国际竞争能力,提高摩托车产品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实现规范摩托车出口秩序的目的。 今后,商务部还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中介机构组织协调和出口企业的严格自律,逐步扭转出口秩序混乱的局面,向出口要秩序、要质量、要效益、要品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