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星巴克告赢上海克隆者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1日 14:30 新闻晨报 | |||||||||
新《商标法》实施后,上海判定首例跨国驰名商标案 □记者 沈凤丽 晨报讯 因为同样取名“星巴克”,上海一家咖啡馆被美国“星巴克”告上了法庭。昨天,市二中院判决上海“星巴克”构成不正当竞争,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人民币50万
1971年,美国星源公司在西雅图开设了第一家“STARBUCKS”咖啡店,并于2000年3月在中国授权成立统一星巴克公司。然而,2003年10月,上海突然冒出了另一家“星巴克”,属于上海星巴克公司。 法院查明,1998年起,星源公司以“STARBUCKS”的中文译名在中国注册了“星巴克”商标,并于1996年至2003年,在中国大陆分别注册了“STARBUCKS”和“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而上海星巴克于1999年10月20日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法院认为,“STARBUCKS”系列商标广泛的国际知名度及在华语地区对“星巴克”商标的宣传、使用,“STARBUCKS”、“星巴克”已为中国大陆相关公众所熟知,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上海星巴克将“星巴克”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并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STARBUCKS”、“星巴克”“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具有明显恶意,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审判长、市二中院副院长吕国强表示,认定驰名商标的依据主要是根据该商标注册、使用、宣传及知名度等情况。此次对于“星巴克”等驰名商标的认定,也体现了上海法院依法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体现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力度。而对于一些企业利用企业名称“搭便车”的行为,吕国强表示,尽管市场经济竞争激烈,但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