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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追诉欧倍德采购合同霸王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 03:30 每日经济新闻

  同类条款目前其他建材零售商仍在沿用

    郑俊杰 每日经济新闻

  尽管欧倍德被百安居并购后已在中国不复存在,但《每日经济新闻》获悉,仍有不少供应商针对欧倍德采购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提起诉讼。而业内人士指出,类似于欧倍德采购合
同中比比皆是的霸王条款,目前其他建材零售商仍在沿用。

  12月27日,一位知情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提供了欧倍德在中国境内的货物采购框架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包括2003版与2004版两个版本。从整体看,霸王条款遍布在供应、产品质量责任、销售承诺等方面。

  比较两个版本的合同,2004版合同中的

霸王条款要相对少一些。像2003版合同中的第12条第3款,“如欧倍德商店选择接受过量交付的送货,该过量交付部分的货物应视为赠品”,在2004版合同中已找不到踪迹。

  “这是一条非常明显的霸王条款,在2004版合同中找不到,可能欧倍德自身都感觉太明显了。”一位熟悉《合同法》的律师看了两个版本的合同后如是说。

  尽管2004版已少了2003版合同中一些非常明显的霸王条款,但仍有霸王条款存在,第17条第4款就是如此。

  “供应商应在收到欧倍德发出的要求其清场及撤样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欧倍德要求清场或撤样完毕,否则欧倍德有权代为清场及撤样,供应商应承担相关费用,并应向承担欧倍德承担赔偿责任。”“如供应商在收到欧倍德发出的要求清场或撤样的通知时,其进入欧倍德商场时间已超过三个月,供应商无权要求返还其按照欧倍德采购条件支付给欧倍德的任何费用。”

  “这条规定,特别是其中第二节是明显的霸王条款。欧倍德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就是指广告费、海报费等,如果供应商清场之前,欧倍德没有对供应商及其产品有相应费用的花销,按道理应该返还给供应商。”上述律师认为。上述律师表示,从两个版本的合同看,这样的合同是不合理的。“合同中只明确了供应商要承担相关的违约金,而采购方均没有条款指明要承担同样的责任,这就可以说明这样的合同是单方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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