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孙瑞 发自西安
中石油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下称“第一采油厂”)与咸阳同林石化采供公司(下称“同林公司”)开采权之争目前告一段落,陕西省高院11月3日判决:同林公司在陕西安塞所打井位归第一采油厂所有;第一采油厂补偿同林公司经济损失1401184.24 元。
长庆油田法律部的赵先生26日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我们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案由
第一采油厂与同林公司的纠纷要追溯到11年前。
1994年3月18日,同林公司与安塞县杏子川钻采公司前身安塞县石油开发服务总公司达成联合开采石油协议书:由同林公司出资实施,由安塞县钻采公司提供土地、井位、政策优惠,8年后油井无偿交回钻采公司。
依照上述协议,安塞县钻采公司指定该县王窑乡杏树台、庄科、雷咀河、张新庄、白台诸村为同林公司开发区域。同林公司在交清了行政性收费、土地赔偿、推井场、道路等费用后开始钻井。1994年8月3日,由于第一采油厂阻挡,施工被迫停止。
“1997年5月,同林公司向延安中院起诉安塞县人民政府和第一采油厂,延安中院受理后,安塞县政府表示由该县出报告请求省政府来协调同林公司和第一采油厂的关系,希望由同林公司继续在这一地块开采石油投入生产,以挽回损失。但这一报告一直没有结果。”陕西省高院判决书显示。
于是在2002年10月,同林公司再次起诉,请求判令钻采公司、第一采油厂共同赔偿其投资费用162万元及该款项从1994年5月至今的利息。
延安中院一审认为,同林公司共支出包括行政性费用、土地补偿费、工人工资等费用1401184.24元。并判决:同林公司与安塞县钻采公司所签订的联合开采协议书无效;同林公司所打井位及设备归安塞县钻采公司所有;由安塞县钻采公司赔偿同林公司经济损失1401184.24元;驳回同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安塞县钻采公司和同林公司均不服延安中院的审判结果,向陕西省高院申请二审。
陕西省高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上述一致,判决结果是:同林公司和安塞县钻采公司所签协议书无效;同林公司所打井位归第一采油厂所有;由第一采油厂补偿同林公司经济损失1401184.24元;由安塞县钻采公司补偿同林公司投资额1401184.24元的贷款利息。
这一判决生效后,钻采公司与第一采油厂均不服,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再审。
陕西省高院再审认为,石油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严禁开采国有石油资源,同林公司与原安塞县钻采公司于1994年3月18日签订的联合开采石油协议书,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石油开采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同林公司在安塞所打井位归第一采油厂所有,第一采油厂补偿同林公司经济损失1401184.24元,钻采公司赔偿同林公司上述应付款项利息损失的50%。
争议
长庆油田代理律师林建民表示,从法律上讲,判决适用法律前后矛盾,高院已经认定同林公司钻井行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所签合同无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应由合同双方各自承担责任,即同林公司违法责任自负,安塞县钻采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判决与此无关的第一采油厂承担责任,以长庆油田“疏于管理,造成侵权既成事实”的理由,判处补偿金140多万元,这是自相矛盾。
“同林公司开始开采时,只是和没有开采资质的安塞县政府签订合同,也没有履行合法开采的登记手续。”林建民告诉记者,“当我们发现后,向同林公司雇用的钻井队发出书面通牒,要求无条件撤出我矿权区域。此时,同林公司已打好油井2口、推井场1个。按理说,同林公司无证越界乱打油井,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长庆油田的合法采矿权,应该追究其责任。”
林建民认为,安塞县石油协调办公室在长庆油田合法登记区域批准没有石油勘探开发业务资格的公司,进行石油开采钻井属于违法越权审批,负有管理责任,但判决却将《矿产资源法》赋予政府的登记、监督、处罚等管理权强加给企业,以第一采油厂“疏于管理”强加赔偿责任,这是不合适的。
同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陕西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毅告诉记者,同林公司是在1993年和安塞县钻采公司签订合同开采石油,当时并没有明确规定,同林公司开采的地块属于长庆油田,直到1994年陕西省政府颁布了“4·13”协议后,才明确这些地块属于长庆油田,所以同林公司是无辜的。
“同林公司投入了200多万元的成本,但由于长庆的阻挡,公司无法收回成本,损失惨重。”赵毅表示。
但长庆油田法律部的赵处长认为赵毅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在1993年,同林公司开采的区域无疑属于长庆油田,这是陕西省高院审判时也承认的事实,我们也有登记证件证明,早在1988年,这一区域就属于长庆油田。对于他们投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他们的开采是违法的,我们也没有受益,所以不应给予补偿。”
陕西省高院该案审判员靳新建婉拒记者的采访,她表示,审判结果是该院商议决定的,她只是参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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