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发布
本报北京12月25日讯 记者 朱剑红 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修理费、需要上门维修服务收取的上门服务费等)、收费标准;修理辅料、零配
件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价格举报电话12358。为体现优质优价原则,经家电维修协会评定等级的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还应当标注资质等级。
《规定》要求,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及公示其它相关事项。经营者应当公布价格查询方式或者客户服务电话,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的,维修人员在服务前必须主动向用户出示与在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等,以便于用户选择、查询。涉外服务的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设置中英文对照的标价签、价目表等。
对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不按本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人民日报》 (2005年12月26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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