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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明年起须设安全抵押金 最高600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08:08 人民网-人民日报

  专项用于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记者 刘铮) 从明年1月1日起,我国煤矿企业须以其法人名义将一定资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本企业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其中,产能3万吨以下(含3万吨)煤矿须存储60万元至100万元。

  记者25日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产能3万吨以上至9万吨(含9万吨)煤矿企业须存储150万元至200万元;9万吨以上至15万吨(含15万吨)须存储250万元至300万元;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根据

财政部、安监总局联合下发的文件,若煤矿企业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或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人民日报》 (2005年12月26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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