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卉 每日经济新闻
昨日,巴基斯坦消费者ABDUL WAEED(简称WAEED)诉东航延误航班一审胜诉。
WAEED指出,2004年12月31日,他与妻子杜琳、8个月大女儿以及岳母(另案起诉),要一起从上海飞往卡拉奇。由于没有直达航班,所以东方航空公司为他们安排的航程是从上海
到达香港后、再从香港乘坐国泰航空公司的航班到卡拉奇。WAEED支付了全程费用。
12月31日,WAEED从上海飞往香港,但因天气原因,前后延误了3个多小时。而且还因此错过了国泰航去卡拉奇的班机。WAEED表示,当时在香港机场多次与东航交涉,但对方不闻不问,并告诉他要么等待三天才能转乘国泰航空的飞机,要么由WAEED自己再付费购买去卡拉奇的机票。最后,WAEED再次购买了阿联酋航空公司从香港到迪拜、再从迪拜到卡拉奇的飞机。
WAEED认为,上述做法存在重大过错,故请求法院判令东航赔偿其购买机票的经济损失,并按照其对外承诺定期公布航班正常率、旅客投诉率。
东航对此指出,自己与WAEED不是全程运输合同关系,东航只对上海到香港一段承担运输责任。另外,12月31日飞机延误是因为天气原因,属于不可抗力,故东航也不对此承担责任。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由于天气原因,东航航班延误,本身不承担责任。但是,WAEED在浦东机场已经预见到他将因航班延误而错过国泰航空飞往卡拉奇的航班,因而反复询问了东航工作人员,东航在应该知道国泰航空衔接航班三天才有一班的情况下,并未告知WAEED改日成行,而是让WAEED填写了《续航情况登记表》并告知将会帮助解决。由于东航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故东航不应免责任。最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东航赔偿WAEED 5480元的购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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