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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信托身后的孽债官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 15:30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康庄 成都报道

  年近六旬的成都紫微酒店董事长古国成被一桩官司纠缠得焦头烂额,如今他把唯一的希望寄托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

  这笔被古国成称为“孽债”的官司,起因于广东珠海13年前一起失败的房地产投资。
古对本报称,为了推卸这笔1000万投资失败的责任,金融机构人员巧妙做局,将这笔投资最终“变”成古负责任的贷款;而为了催收这笔贷款并谋取私利,接手贷款者则利用法律规定的“合法伤害权”,种种灰色利益参与其间后,那笔1000万的贷款经年历月最终被放大到2700万。

  这个故事目前还没有最终的结局,不过就目前来看几乎算是四败俱伤:那4位参与其中的人,有两位已经先后走进监狱——一位叫周自强,原绵阳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另一位叫张桂林,原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副行长、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总经理,因涉嫌非法处置数亿元国有资产并在其中侵吞巨额财产,正在看守所中等待审判;第三位叫向强,丢掉了原来的中国工商银行绵阳直属支行行长职位,远走他乡另谋工作;第四个就是古国成,现在过得也并不轻松,成天疲于应付法院执行局的反复查封与追债。

  这个根源于当初不规范市场经济环境下的金融奇案,给相关各方留下了一个难解的法律难题。

  13年前的珠海遗祸

  古国成早年是成都郊区一个建筑包工头, 1990年代初在海南成立华洋建设有限公司。1992年底,成都市政府驻珠海办事处欲修建“成都大厦”,以低价获得一块土地。据成都市政府办公厅1992年11月26日的《议事纪要》表明,“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得利的原则”,政府将此工程委托给古国成所在的海南华洋建设有限公司,并联合四川华西集团、成都市建行房地产信贷部等组建项目公司,修建这幢29层高的大楼。

  彼时中国工商银行绵阳支行亦通过下属绵阳信托,在海南设立从事资金拆借的海南海阳租赁公司。绵阳信托负责人叫周自强,集绵阳信托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并兼法定代表人)、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租赁公司经理于一身。

  由于当时房地产投资利润比借款利息高得多,该工程是四川省、成都市政府“借船出海”的政府工程,地价又极低,海阳租赁公司主动要求加入。其于1993年4月18日开具出资证明,称愿出资1000万元作为资本金,与华洋建设等联合筹建项目公司;当年5月5日,其母公司绵阳信托下文正式批复同意。

  珠海公司当月注册成立,正式名称为“珠海经济特区大厦房产开发公司”,海阳租赁公司正式成为股东。据1995年12月成都审计事务所对该公司的审计报告,公司最后的组成股东有6家,包括四川省委党群系统统建办、海阳租赁公司、龙泉建筑工程股份实业公司(即海南华洋母公司)、华西集团一处、西昌铁路分局珠海工贸公司、双流高频焊管厂。成都市审计事务所认定,其中海阳租赁公司出资1000万元,占13.13%股份。

  但宏观调控不期而至,“珠海成都大厦”成为烂尾楼,珠海公司亦被迫转让并被清算注销,海阳租赁公司盘算的高利润也化为泡影,1000万投资全部损失。

  与此同时,海阳租赁公司的母公司绵阳信托也开始吃紧——该公司拆借资金数千万元给绵阳李氏集团,大多已无法收回。

  绵阳李氏在四川享有盛誉,鼎盛时期有员工1000余人,拥有奔驰600型、顶级型凯迪拉克、君王、顶级型沙漠王子、美国火鸟跑车等高级轿车。但这些居然是靠虚报注册资金和贷款而吹起来的“大泡沫”。

  第一步:那笔完成了一半的幕后交易

  1997年,原工行绵阳涪城支行行长助理向强,奉命接盘并清理、注销绵阳信托,转而成立承接前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工行绵阳市直属支行,向强担任行长。

  随向强而来的,还有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的专案组。

  事情很快查明,李春为注册李氏公司,共计虚报注册资本500多万元。李通过绵阳三台老乡、拜把兄弟、绵阳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周自强,从绵阳信托贷款1850万元(现有1650万元无法收回);周还通过自己掌管的绵阳高新区租赁发展公司,以租赁、借款、联营等方式,借给李氏5920万元(至今无法收回);此外,周擅自将绵阳信托组织回来的2400万元存款,根本不入账就直接拆借给李氏。绵阳信托还为李氏担保,使其成功贷款1750万元……

  在此过程中李春行贿近200万元,据法院查实周自强得到人民币38万元、美金5000元。李春却辩解说:“我与周自强是不是兄弟胜似兄弟的关系,不存在行贿的说法。”周自强也说:“我与李春是兄弟关系,经济往来不分彼此,不是受贿。”

  2000年初,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初审数罪并罚共处周自强有期徒刑20年。绵阳市检察院随即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2004年5月,绵阳市中院终审判决周无期徒刑。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城区支行监管科科长李正红、分行营业部原主任胡泽全等,还有周另一部下、绵阳高新区发展租赁公司副经理林文云、业务部经理段维成,均牵涉其中并被判刑。

  清理内部管理极为混乱的绵阳信托债权债务,成了向强的主要职责。李春入狱,追款希望渺茫。但原海南华洋负责人古国成却回到成都,经过数年奋斗又咸鱼翻生,在成都最繁华的春熙路口买下了两块地,正动工修建紫微酒店。

  古国成回忆,1998年底,向强找到他,称海阳租赁投资珠海颗粒无收,上面查账不好过关,希望他帮忙。他的方案是——古以转贷的方式承担这1000万,工行绵阳直属支行则另行向古贷款5000万元,期限达到两年。

  古氏兴建紫微酒店急需资金,当时从银行贷款很难,而社会融资年息高达30%,能从银行获贷5000万元,两年息差即超过2000万元,古氏觉得划算。而且紫微酒店在工行成都总府支行开立基本账户,也不能得罪工行。

  1998年12月15日,紫微酒店与工行绵阳直属支行签定《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紫微以转贷形式承担这笔1000万元(加上100万元利息等其他费用,总额1100万元);工行绵阳直属支行则承诺发放贷款,但这后一条协议上没有写明具体金额。古称当时向强说,不能让上面知道这笔还款是有条件的,而且古或许能获得超过5000万元的贷款,何必自行限死额度?

  3天后,双方签订正式贷款合同,工行绵阳直属支行向紫微酒店开设在该行内的账户中划款1100万元。但就在当天,该行就以银行特种传票(主要用于银行扣划利息,不需客户签字盖章确认),将1100万元全额划至海南华洋建设公司账号中,然后又划回该行。

  古称他对后面的程序一无所知。因为按合同约定,贷款还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才能生效;而古留了个心眼,写明抵押物为春熙大厦24层。实际上,春熙大厦总共仅建22层,根本没有第24层。

  没多久,向强明确告诉古,5000万贷款额度没有申请下来,无法办理。古也就没有偿还这笔贷款的行动。但是他不清楚,这一切意味着什么。

  从法律上讲,无论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古签字盖章的贷款合同却是真实的。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马文龙律师说,不要说当年的贷款并不存在,即使当年存在贷款的情形,1992年的借贷关系到了1998年亦早过诉讼时效。但对方正是利用了这一动作,使这笔贷款变成了一笔由紫微酒店负责的“新”的债务,转嫁了本该由海阳租赁自行负责的投资损失。

  第二步:那条腐败家族产业链

  2000年9月,工行绵阳直属支行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紫微酒店,同时申请诉前保全。成都中院将正在建设的春熙大厦两宗土地查封,合计面积5.14亩,加上在建工程,价值近2亿元。贷款银行、项目出资人、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蜂拥而至,眼看企业面临灭顶之灾。

  律师建议古国成以其它财产提供担保,申请对在建工程的土地解封,但法院未批准这一申请。一般民事案件把一审、二审程序走完,大约要半年时间,如果加上管辖异议的上诉时间,至少要一年才能结束。古开始恐惧:如果土地被查封上一年,企业肯定完了。

  古说他被迫投降,签订“城下之盟”。他认为“好汉不吃眼前亏”,只能解除查封让工程恢复。于是同意向工行归还1100万元借款及利息,并按工行意见提供另外的财产抵押,2000年12月8日,法院据此制作了调解书。

  随后,完成任务的工行绵阳直属支行被撤销,资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由工行绵阳分行承接。原行长向强离开绵阳,远走成都另谋工作。

  建设工地一被解封,古国成的“燃眉之急”解除,但双方并没有及时执行该调解协议。因为该债权几经转移,其间又有多位当事人卷入,事局几经翻转。

  在工行绵阳支行决定起诉追债前后,工行四川省分行副行长张桂林,转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下简称华融成办)总经理。2000年10月10日,这笔债权随即以不良资产的名义,被转移至华融成办。

  张桂林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是——儿子成立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女婿成立拍卖公司进行拍卖,自己亲自出马,和同伙成立数十个公司负责接盘,然后再卖给真正的买家,从中大获其利。

  张桂林的家族生意链最终败露,此案被国家审计署署长李金华作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国资流失的典型,向全国人大作了公开汇报,张桂林也成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被捕入狱的官员中职位最高的一位。

  华融成办的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负责人张某,就是张桂林的同伙之一。他以808万元的价格,获得了紫微酒店这笔债权。据该所出示的证据显示,他们计算出这笔钱已经“涨价”到2700万元。

  古国成告诉记者:“我本想吃点亏了结此事,曾找到张桂林,说愿出800万元,张不同意。张以808万元的价格,把这块被认为是‘肥肉’的债权卖给了张律师,据说只付了几十万,至今还未付清。”

  张律师并未亲自催收这笔款项,而是将其转让予几个自然人,赚钱之后,立即远遁西北。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察觉四川分所有问题,于是撤销了那位张律师的主任职务。

  但是,古的困境是,最新的债权人仍然以大成律师事务所名义出面,以自己善意取得为由,不断敦促法院执行。

  谁该为这笔“孽债”买单?

  紫微酒店工程完工以后,债权方也催债日紧,古终于想起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认为原债权本不存在,调解协议系被迫签署,请求为自己解除“冤屈”。

  不过,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营业一部副总经理的向强,并不认为自己有任何过错。他表示,紫微酒店及海南华洋乃至珠海经济特区大厦房产开发公司的创办者均是古国成,古也曾先后做过这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古理应还这笔钱。

  但古国成认为,这一系列公司早已改制,相互之间并无隶属关系,且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责任并不重合。

  向强表示,工行后来在贷款给春熙酒店工程方面并未食言,但因为古无法提供抵押,不能完成贷款手续,导致工行限于政策无法放贷,责任不在工行。向强还称前不久绵阳市检察院曾立案调查此事,结果证明是自己“是清白的”。

  2004年6月25日,四川省高院裁定,由成都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当年11月2日,成都中院公开开庭审理,11月16日作出判决。判决认为,“华洋公司对绵阳支行的债务是否存在”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紫微酒店和绵阳支行之间签定的《补充协议》、《借款合同》等合法有效,原调解系被迫之说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判决紫微酒店败诉,但紫微酒店可根据其代偿行为向华洋公司行使追偿权。

  旋即,紫微酒店又于2005年1月向四川省高院上诉。2005年7月5日,四川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紫微酒店上诉。再次败诉之后,古国成立即提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他的代理律师表示,即使那个“补充协议”成立,但作为替海南华洋承债的第三人,紫微酒店依《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取得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当然有权审查当年贷款的真实性。

  古说:“只要工行方面出示当年华洋贷款的合同,我们立即还款!”他还认为法庭上那几份绵阳工行提供的催贷回执单属于伪造的,因为当年海南华洋使用的公章压根儿就不是那样的图形。

  但四川省高院在二审中认为,“虽然绵阳分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贷款凭证等直接证据”,但相关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债务存在。

  2005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正式立案审查,目前还没有进一步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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