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作用,专家建言废除课题经费预拨制,建立创新成果政府采购制
孟秀敏 范春荣
“对于已经取得成果的项目实行招标采购,得到的是一种实质性的成果;而事前支付
巨额资金,获得的只是一种创新的可能,甚至是一种成功性很小的可能。”为此,对政府采购如何激励自主创新这一问题有着深入研究的中央财经大学徐焕东教授明确提出:废除课题经费预拨制,建立创新成果政府采购制。
长期以来我国促进自主创新、发展社会和自然科学研究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设立如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等众多的课题研究项目,这些课题往往由少数几个人组成的课题委员会负责命题,一些教学和科研单位则根据自己的设计思路进行申报。然后再由课题委员会组织的人员进行评审,评委们根据申报的设计思路确定由谁中标。申报成功的单位和个人就可以获得巨额的资金支持,少则几万元,多则几百万甚至几千万。
虽然这种创新基金方式也能产生一些成果,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效果往往不能令人满意。一些单位为鼓励科研人员争取课题经费,自行制定内部政策,从所得课题经费中提成用作科研人员奖励支出;申报成功后为交差而应付了事的现象不在少数。一些人甚至在课题经费上打起“歪主意”,挤占挪用,超预算范围开支,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编制虚假预算等行为屡见报端。
针对这些问题,徐焕东提出,国家获取社会、自然科学方面创新的方式应该及时改革,彻底改变事前的申报支付制,建立事后的政府采购制。即,课题经费不再根据申请人的思路而提前预拨,而是将项目公布于众,号召全社会有能力的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与研究,最后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研究成果。谁的成果好,就把经费拨给谁。
如此一来,一方面可以一改过去重申报、重虚名,轻实质内容、轻验收把关等弊端,另一方面还可以让更多有研究能力的社会力量参与创新,而不仅仅依靠一些申报中标人,或者一些只有学术头衔却不能干实事的人。
除了启动创新成果政府采购制,徐焕东还提出了自主创新优惠采购制、自主创新优先采购制、设置最低权值、实行惟一性采购和规定固定比例制,以促进政府采购在支持自主创新方面发挥出四两拔千斤的功效。
徐焕东认为,政府采购是激励自主创新的最好的手段之一,它可以对自主创新产生政策导向力、市场力、监督力与示范力。因为政府采购不仅仅是为了完成公共物品的采购任务,节约财政资金,而是从社会公共大局出发,围绕国家要实现的总体社会经济目标,通过运用政府采购什么、采购多少、向谁采购、由谁采购、如何采购等政策性手段,实现一种系统而全方位的公共服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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