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用1# (萘型)合成鞣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萘、硫酸、甲醛为基料,经磺化缩合等工序而制成的制革用蓄谋香族合成鞣剂,主要用于植鞣革的漂洗等工序。
2. 引用标准
ZGB 17017 制革用合成鞣剂测试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外观 褐绿色粘稠液体(冬季为半固体或固体状物)
3.2 浓度(B`e/25C)≥14.0
3.3 水溶物 ≥58.0
3.4 酸值勤 200~300
3.5 pH值 0.8~1.2
3.6 铁质(以Fe2o3%计)≤0.06
4. 试验方法 按ZBY17017进行试验。
5. 检验规则
5.1 生产厂家必须对适合于本标准所规定范围内的合成鞣剂产品按生产批次分别取样检测。
5.2 本标准质量指标中3.2一项为重缺陷指标,3.1,3.3,3.4,3.5,3.6,3.7, 五项为轻缺陷指标。
5.3 出厂检验
生产厂家必须按3.1,3.2,3.3,3.4,3.5,3.6,3.7,质量指标要求逐批检验,合格方可出厂。
使用厂家按3.1,3.2,3.3,3.4,3.5,3.6,3.7,质量指标在收货之日起 一个月内进行检验。
5.4 检验结果的判定
适合于本标准所规定范围内的合成鞣剂在出厂前均应按本标准的各项质量 指标进行检测,凡其中一项重缺陷指标或二项轻缺陷指标达不到要求者, 需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指标复测,若仍达不到本指标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在每件包装上应帖有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厂名和检验合格等内容的牢固标志。
6.2 产品均以清洁、耐酸且密封性能好,便于运输的容器包装。
6.3 产品在装运时,不可将包装容器倒置且应轻装轻卸以免损坏包装容器而造成渗漏和腐蚀。
6.4 外壳为金属的包装容器在贮存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
6.5 产品贮存有效期为一年,贮存以室温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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