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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权益保护有五大“法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 08:06 经济参考报

  随着2006年的日渐临近,新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实施在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也在不断升温,成为了市场关注的焦点。

  最近,上海证券交易所就这一问题再次向市场传递出明确“信号”,认为即将实施的“两法”强化了证券监管的措施和手段,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一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成熟市场通行做法,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种基金,一是可以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国家政策规范地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简捷的渠道快速地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二是有助于稳定和增强投资者对一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助于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

  二是在

证券公司和客户间增设“防火墙”,强化了对投资者的证券和资金安全的保护措施。近年来,证券公司风险不断暴露,主要是内控制度缺乏,挪用、占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现象层出不穷,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针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新
证券法
十分重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并从机制上根除证券公司存在的这类隐患。

  三是补充和完善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为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是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新证券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民事赔偿范围方面有了较大的突破。

  四是完善股东知情权保障制度以及股东会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提高了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公司法中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加强股东权益的保障和提高股东话语权而体现出来的。由于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实际情况,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和前提,新公司法十分重视完善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对内容粗疏、欠缺可操作性的原条文做了修改和补充。

  五是完善有关股东诉讼的规定,为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新公司法针对我国证券市场股东诉讼机制不健全的现状,借鉴国外通行的做法,增加了有关规定:一是增加股东直接诉权的规定。二是新增“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制度”,即当公司权益受到侵害,且公司未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人的法律责任时,可由股东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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