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12月15日讯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了《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从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广告经营单位向广告主提供服务,必须公开明示广告服务价格以及收费等相关内容。
《规定》要求广告经营单位必须具体标示:广告经营单位名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实行优惠条件的,还应当标明收费的优惠条件(时段、版面、频次
等)和标准,或者免费服务的项目和范围。
广告经营单位明码标价可采取媒体通告、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收费手册、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语音播报,以及公众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事先公示,还应当公布相应的查询方式或客户服务电话。同时在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的显著位置按照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广告经营单位同广告主结算,或对外发布广告费用时,应当以人民币为标价单位。广告经营单位给广告主提供合法结算票据,并应当附结算清单,分项如实填写广告服务的项目、内容、收费标准等。 广播、电视、报刊等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在确定或调整广告发布价格(收费)标准实施三日前,通过不同方式公布。
《规定》还强调,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林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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