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东不愿割肉,民营股东不愿削减债权
本报记者 王佴 齐姝 发自广州
距12月7日被广州市中院裁定破产已经过去了一周时间,虽然广州家谊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家谊超市”)在3天时间内做出了新的和解方案,但截至目前,这份方案在股东内
部及债权人间仍然存在极大的争议。
启动资金该从何来?
最大争议在于5000万元启动资金的来源。
新和解方案称,由于2003年6月27日,国有股东和民营股东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内不得转让。而在此期间,家谊超市却发生了股权变动,四家国有股东将所持80%股权中的50%转让给民营股东,获得5000万元转让费。由此,股权结构更改为民营股东占70%,国有股东占30%。
新方案提出对此次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国有股东收回其不当转让的50%股权,复原拥有家谊超市80%的股权,民营股东复原股权20%,而国有股东原转让股权得到的5000万元将予以退回,但民营股东原承接的5000万元资金也不予收回,而是改为将家谊超市原购买的岛内价等公司51%的股权复原转回给民营股东。由此,“家谊超市将可以顺利、合理、合法地取得5000万元的启动资金。”
但这个思路遭到了国有股东的强烈反弹,“这显然是将担子重新压回到了国有股东的身上。”
据了解,方案中所谓的违规重组事件,缘于当时一次极具政府行为色彩的重组,此次重组秘而不宣,家谊超市诸多供货商和合作伙伴直到2004年家谊超市身陷困境时,方始知情。
知情人士透露,转股是在广州市政府协调下完成的,广州市商业局领导列席了为此召开的股东会议。由于家谊超市是“政府工程”的产物,四家国有股东参与原本是政府意愿。至2003年时,家谊超市出现经营乏力,前景堪忧,国有股东信心动摇,视家谊超市为包袱而“急于甩掉”;而让民营股东接盘,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出于“政府意志”。
在政府退出时,还与民营股东签署了补充协议:四家国有股东在家谊超市虽减持至30%,但在股权转让三年半时间内(自 2003 年7 月至2006 年12 月),事实上享有54%的分红权益,即各家分享13.5%的年收益。期满后,再行商定以后的分红比例及股权转让事宜。
卖店套现
除前述方式外,重组方案还提出第二个解决启动资金的途径:经过论证,家谊超市将择优重开15家左右的核心门店,其余近十家门店将转让出售,争取回收1500万元以上的转让费。
但债权人代表却对方案中债权的削减与偿还安排表示不满。
该方案希望:首先,家谊超市的全部债权应予以削减30%,削债后的财产状态实现正资产,以此取得经营与合作的优良财务基础;其次,在债务偿还安排方面,将国有股东退回的5000万元,全部安排为首期债务的偿还款项,其中,对支持重组开门、保护门店资产完整的业主债权优先首期全额偿还;对部分准备转让的门店就欠租应首期偿还一半,其余订立可行的分期还款协议,其他债权人,首先偿还削债后债权的15%,其余订立可行的分期还款协议。
“15%的偿还比太低了,这样的和解条件,我们认为还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一位债权人代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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