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直销专业网 陈帆
“中国目前还没有一家直销企业”,“宁夏仅有一家合法直销企业”,“大连没有一家合法直销企业。”《禁止传销条例》实施一个月,《直销管理条例》也已正式实施半个月,在各大搜索引擎输入“直销”二字,跳出来的每一条新闻都离不开这一热点。
乍一看题目,触目惊心,仿佛中国的直销又走到了尽头,可仔细看完全文,不禁为中国的直销业捏一把汗。通读这些报道,大意是说为了清理整顿非法传销企业,为直销顺利进入市场提前铺路,各地纷纷开展了多项打传清理整治工作。但是据当地工商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或当地商务部门透露,当地尚未有一家获得直销牌照的企业,因此,当地也就没有合法的直销企业。
不是合法的直销企业,是否意味着这些“非法”的企业在当地正在开展的都是传销?据媒体的推测大抵如此。既然是传销,是否都在整治之列?文中未具体提及对这些企业做何处置,但有一点毋庸置疑:这些企业都是打传的对象!
《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已有明晰的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对照此条例,拿不到直销牌照的企业并不一定就是传销。但现在媒体评判的标准,已陷入一个误区,就是“一牌定乾坤”,拿不到牌的就得打。
“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打传处处长吴雁说过,目前,中国没有合法的直销企业。只要牌照没有发下来,就不能称为合法的直销企业,连安利雅芳都是传销。”一位直销专刊的主编很肯定地说。近日,很多媒体也在文中多次提到吴雁处长的这一说法。
记者查阅了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打传处处长吴雁于日做客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中国财经报道》“打开直销问号”的访谈实录。访谈中,吴雁处长对直销和传销做了明确的解释,也表明“总局已经向全系统印发了《关于贯彻两个条例的通知》,部署了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开展宣传教育、规范企业行为等等工作。工商部门贯彻条例的工作已经开始。” 但并未说过安利、雅芳是传销。记者又查阅了媒体对吴雁处长的所有采访报道,他曾说过:“中国目前没有一家合法的直销企业”但字里行间,未找着一句“没拿牌就不是合法直销企业”的话。可为什么诸多记者对此断章取义呢?通过多方渠道、几经联系,记者未能采访吴雁处长,也未能从商务部市场司获取相关信息。联系人都称工商总局和商务部的相关负责人都在忙于组织各种学习、培训,即使有时间也不愿意接受媒体的采访。
中国的直销企业目前是一种什么现状,是否如媒体所说“没有合法的直销企业”,直销资深专家胡远江教授如此解释,在两条例出台之前,直销和传销没有判别的明确法律标准。除了十家转型企业,参照“专卖店+雇佣推销员”的模式经营的企业都不能称为直销企业。但这部分企业的经营模式,是完全模仿或类似于10家转型企业的运作模式,他们称之为传销企业恐怕有失公允。条例出台后,对直销和传销有了明确的判别标准,但牌照未发之前,确实没有合法的直销企业。
那么对现有的企业该怎么定位和称呼呢?难道真的“非直即传”?胡远江教授肯定地说,这些转型企业不能一味定为传销。他说,我们所指的传销,是指带有商业欺诈、非法违规经营、危害社会的经营方式。但以市场运营实践来看,单纯从法律看,只要吻合禁传条例,具备传销运作模式的企业,就可定义为传销。只要是违反了相关规定的就可以对经营行为是否违规做出定性。一个企业的经营行为是否定位为传销,还要根据其公布的整改方案,企业的新运营模型来界定。新旧交替需要一个过程,目前就对企业盲目定性,为时过早。
12月8日,玫琳凯长春模式遭传销质疑。针对这一事件,玫琳凯对外事务部有关负责人回答:“玫琳凯是转型企业,既不是直销企业也不是传销企业。”对此,胡远江教授否定了这种说法,他说,玫琳凯的长春模式确实与传销的特征吻合,但一个转型企业不能巅覆整个行业的法律定性。玫琳凯以转型企业既不是直销企业也不是传销企业的借口推脱是站不住脚的。两条例实施后,各企业都在只要积极整改,转型企业也应当立即停止过去在特定历史时期和复杂背景下我国政府核准的与《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相冲突的市场运营模式,按新条例启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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