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高速路要选最佳收费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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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 10:50 北京晨报 | |||||||||
市发改委回应法院司法建议 提出三项改进措施 晨报讯 (记者 颜斐) 律师胡凤滨质疑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收费不合理案被法院驳回后,朝阳法院针对高速路收费问题向北京市发改委发出司法建议函。记者昨天了解到,市发改委已提出三项改进措施。
据了解,朝阳法院建议市发改委注意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尤其是加强对建立和完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制定、审批程序的研究,使审批程序体现公开、公正和透明;对已审批的高速公路收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建立监督机制;对高速公路收费单位的收费和经营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市发改委为此提出三项改进措施:第一,在审核、审批新的高速公路项目时,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充分论证选取最佳收费方式。项目批准后,继续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充分考虑合理性问题基础上制定收费标准。第二,进一步加大对正在运行的高速公路收费情况的监督力度,适时安排对经营企业收费情况的调查,改进政府监管工作。第三,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公示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链接 一律师告机场高速收费过高 今年3月份,胡凤滨律师乘车从三元桥进入机场高速,从杨林出口离开时被收费10元,半小时后又从杨林出口进入,经天竺收费口时又被收费10元,而杨林距离天竺仅有几百米路程。胡律师认为第二次收费明显过高,遂将机场高速的管理者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天竺、杨林大道等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设立没有违反市政府《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文件的通知》,而高速费的收取也符合市物价局《关于降低首都机场高速路通行费标准的通知》。由于计次收取车辆通行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这一计价标准政府已经向社会公示,收费站内也是明码标价,因此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收费行为不违法。胡凤滨在公示后仍然选择走机场高速,就表明他是自愿接受服务,也同意接受这里的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