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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案件判决迥异 妇炎洁洗液风波调查追踪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 13:09 经济参考报

  同样案件纠纷 两地判决迥异

  同样因名称使用引发的案件,两地法院竟然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是法律理解的偏差,还是地方保护的结果?本报曾报道过的“妇炎洁”洗液名称之争两种迥异的判决结果,近日在江西省内外闹得纷纷扬扬。

  今年江西天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佑公司”)将新投产的佑美牌“妇炎洁”洗液投放市场不久,就被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公司)举报侵权,江西省工商局查处时认为,“妇炎洁”这个名称是生产“伊康美宝”妇炎洁洗液的企业——康美公司的特有名称,天佑公司“傍名牌”“搭便车”的意图明显。而天佑公司称“妇炎洁”是产品的通用名,任何企业都可以使用。

  三方一争论不下,天佑公司以侵权为由,在企业所在地婺源县将工商部门告上法庭;康美公司也以产品被仿冒侵权为由,在企业所在地宜春市将天佑公司告上法庭,本报10月28日以《是仿冒品牌 还是合规命名?——“妇炎洁”洗液风波调查》为题对此进行了报道。

  按照有关法规,通用名表明产品功能,企业在对产品命名时均可使用;而特用名,只有单一企业方可使用。

  那么“妇炎洁”到底是通用名,还是特有名呢?

  婺源县人民法院查明,康美公司1999年开始生产“妇炎洁”产品,而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早在1993年就研制生产“妇炎洁”泡腾片产品,该产品已经生产13年之久,且目前国内如河南、江苏、广东等地有多家企业生产“妇炎洁”系列产品;尽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通过在市场上的实际使用及广告宣传,“妇炎洁”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但由于“妇炎洁”并非康美公司一家所独有,且其使用“妇炎洁”名称迟于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依照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使用在先”的认定原则,婺源县法院认为,康美公司对“妇炎洁”不享有“特有名称”的保护权。

  婺源县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工商部门撤消今年7月对天佑公司仿冒商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而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川大千药业研制生产“妇炎洁”泡腾片产品是片剂,与康美公司的“妇炎洁”卫生用品洗液相比不属于类似商品,这样的事实与案件没有关联性,有关证据不予采信。宜春中院认定,康美公司自1999年以来连续在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在使用过程中已经产生了显著性,“妇炎洁”是康美公司知名产品的特有名称。法院一审判决,天佑公司立即停止仿冒侵权行为,赔偿康美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和律师代理费1万元。

  对于宜春中院的判决,天佑公司认为,“妇炎洁”泡腾片与“妇炎洁”洗液功能相似,都属于妇女健康用品,从消费者购买及使用的目的来看,两种产品形成竞争关系,四川大千药业在先使用“妇炎洁”的事实完全可以认定。

  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而宜春中院在判决中对天佑公司举证的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证据,也以与案件无关联为由不予采信。天佑公司董事长邱俊生说,康美公司“伊康美宝”妇炎洁洗液,在命名组成中,“伊康美宝”是公司独有的注册商标名,洗液为表明产品客观形态的属性名,那么“妇炎洁”就只能是表明产品功能的通用名,如果按照宜春中院判决,“妇炎洁”是特有名称,那么“伊康美宝”妇炎洁洗液中就没有通用名称,不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属于不合法命名。“违法名称怎么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呢?”邱俊生对此提出疑意。

  目前,在两起案件中败诉的婺源县工商局和天佑公司已经分别提出上诉。

    本报记者 李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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