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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单位应奖励发明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7日 09:00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璐实习生张薇)记者昨天获悉,《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通过,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该办法为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出台了多项切实可行的措施。

  本市鼓励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增加研究、开发专利技术及产品的投入,其专利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计入成本,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购买专利所发生
的费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列入成本。

  本市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

  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技术的专利文献检索报告。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数量、时间和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事先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专利实施取得经济效益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3个月内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作为报酬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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