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柳悦)昨天,从市发改委获悉,由该委制定的《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已得到市政府通过,并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经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正组织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将对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即指由国家
和本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使用市财政担保的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使用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和本市出资、融资的其他地方建设项目;国家发改委或市政府指定、委托稽察的其他建设项目。《办法》确定6项内容纳入稽察范围:一是检查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资金拨付情况等;二是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等级和资信情况等;三是监督开标、评标活动,旁听与招标投标事宜有关的重要会议;四是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证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了解情况;五是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六是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对于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在范围内,由发改委视情节依法给予6项内容的处罚: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国家及本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资格;暂停安排建设资金或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
该《办法》还规定,凡列入经常性稽察项目的重大建设项目,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售前5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和有关时间安排报发改委。确定中标人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在稽察中,被稽察的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稽察或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情况阻碍稽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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