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对一种办法寄太大希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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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4日 12:48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韦之 来源:中国经营报 知识产权纠纷已经成为阻碍中国会展业健康发展的因素之一,因此业内对商务部会同三家知识产权主管机关起草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赋予众望,这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基于以下理由,我认为对即将出台的“办法”的作用应有更冷静的评价。
首先,作为部门规章,“办法”的效力是十分有限的。按照法律的金字塔结构,在规章之上有条例、法律等。由于法律的逻辑要求,下位法必须服从于上位法,因此,如果“办法”的内容不符合条例甚至法律的规定,当然无效;相反,如果“办法”的内容完全符合上位法的精神,也多是一种重复规定,实质性的意义并不大。事实上,在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时,部门规章仅是“可参照适用”的文件而已。 其次,作为“管理办法”,它能规范的事由也是很狭隘的。原则上,“管理办法”只是关于行政执法的一些操作性规范,主要涉及有关行政机关管理、查处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时与各方面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而不能触及更深层次的利益关系,如展会名称是否应受到保护的问题等。不仅如此,即便在处理有关机关与当事人关系方面,“办法”也必须十分谨慎,才能够幸免自身合法性的危机。例如,草案的制定者应该解释,写进“知识产权执法机构进驻展会”(如果是强制性要求的话)的法律依据源自何处。 事实上,经过20多年的努力,中国已经建立起基本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否则根本没有可能成为WTO的成员。尽管如此,会展业中的侵权现象依然有增无减,个中必有更深刻的原因。至于这些原因是什么、如何克服,还需要同业们持久的摸索和奋斗。 从这个角度讲,希望藉“办法”“改变目前中国会展业频繁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现状的良好愿望多半会落空,依本人的看法,“办法”充其量只是一剂治标之药而已。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栏目统筹:刘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