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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金分摊计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1日 09:15 天津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曲明记者柴宴宾)又到发放年终奖金日子了。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1月份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就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将年终奖金由过去集中计税改为分摊计税,从而减轻了个人收入税负。

  市地税局介绍说,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
算纳税。调整后的计算方法是,首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视两种不同情况采用适用公式计算。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时(本市为1200元),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市个税“费用扣除额”分三个阶段:2005年6月1日前为1000元;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1200元;2006年1月1日以后为1600元。

  据介绍,不同月份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每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纳税人自今年起,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均可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计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将一次性奖金或一次性奖金减去“差额数”后的余额再扣减费用扣除标准,而是直接将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费用扣除标准已在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

个人所得税时使用过,故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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