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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业明起可合法展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 10:50 深圳商报

  目前尚无企业取得牌照多项制度保障消费者利益

  【新华社北京11月29日电】12月1日,《直销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直销行业将进入法制化发展轨道。

  目前尚无企业取得直销牌照

  记者从负责直销企业牌照发放单位—商务部了解到,在12月1日《直销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之前,我国大陆并没有批准哪家企业可以从事直销。12月1日以后,商务部将依照相关程序受理企业的申报。

  据介绍,国家在1998年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并批准雅芳、安利等10家外资直销公司实行“店铺+推销员”的运作模式进行转型经营。目前社会上或明或暗以各种方式从事直销的企业不在少数,许多公司的直销经营模式与《直销管理条例》都有相悖之处。

  不得招募全日制在校学生

  《条例》明确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及法律以及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为直销员。

  《条例》规定,只有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直销员在直销过程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并应当严格遵守直销行为规范。

  未经许可从事直销最高罚50万

  对未经许可从事直销活动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还应当主管部门撤销相应的许可。

  对直销企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以罚款、吊销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直销培训员以及其他个人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以及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或者直销培训员资格等行政处罚。

  退货保证金至少2000万元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销管理条例》确立以下三项制度:一是退货制度。条例规定,直销员和消费者在购买直销产品后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有权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办理退换货。二是信息披露制度。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三是保证金制度。为防止直销企业或者直销员不履行退货义务,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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