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晨 来源:中国经营报
近日,五个奥运“福娃”刚刚面世,大连一家味精厂的阎厂长就注册了3个“福娃”相关的中文域名。在众多媒体质疑他“恶意抢注”的动机后,他向北京奥组委发送电子邮件申明他的举动是出于“爱国心”。
针对这一问题,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法律的空子钻不得,千万不要以为“注册了”就没事了,一不留神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抢注”将是竹篮打水
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综合处处长李雁军表示,目前奥组委并没有将阎的抢注行为定性为侵权,但他同时强调:“奥组委理解企业善意的举动,但并不代表无原则地承认其效果,更不表示不对此事予以追究。”
李雁军这样解释:域名的所有权是奥运会的权利人——奥组委,这个权利不能被侵犯,这是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体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也表示:“没有北京奥组委的授权批文,任何关于奥运会吉祥物的域名申请都不予审批”。
据了解,近期像阎厂长这样抢着注册跟“福娃”有关的互联网域名的“快手儿”还不少,但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对此,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的张显峰律师告诉记者,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规定,已注册的域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都应当予以注销,所以并不是起初申请上了某个域名后,最终一定能属于该申请人。
商家最好不要再有“非分之想”
张显峰律师同时也表示,在“抢注”商标、域名等现象不断增多的今天,一方面表明企业主抢抓商机的意识越来越强,另一方面也表明他们对商标、域名这些知识产权的重视度越来越高,同时也不排除商家借此手段炒作“知名度”,“不管注册成功与否,至少折腾一下,让人们都知道,我是谁、我的企业是做什么的。”
但张律师也提醒,“这虽然是很巧妙的做法,但一不留神也会给自己带来风险。不要以为,不就是注册了一下么,有什么的?法律的空子钻不得。”
据他介绍,早在2001年北京市就公布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2年国务院也公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在条例中,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旗、格言、徽记、会歌,奥林匹克等全称、简称等专有名称都在受保护之列。到了2004年,北京奥组委更是通过‘注册商标’、‘注册版权’和‘专利保护’这‘三驾马车’对奥运知识产权做到了‘立体’保护。”
“商家最好不要再有‘非分之想’,”张显峰律师表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中明确规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又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工商部门处理。工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制造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只有一种情况除外,张律师补充说:“在第十三条中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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