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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发文延收燃油附加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 01:59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 李英辉)中国民航总局昨天晚些时候宣布,总局已于11月23日正式下发通知,延长燃油附加费征收期限。

  民航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油价持续在高位徘徊,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于11月23日下发通知,决定将现行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的征收期限由2005年12月31日暂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收取标准不变,即: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
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燃油附加费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已提前购买20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航班机票的旅客不再补交燃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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