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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和制度缺失 呼市两蒙牛商标商号顶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 09:01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史万森

  同城之内,竟有两家叫做“蒙牛”的企业,而且老板都姓牛,不知就里的人们很自然就将两家企业想到了一起。企业多元经营,乳业生产奶酒,顺理成章,在有关媒体发布“蒙牛乳业欲告蒙牛酒业”的信息前,就连记者也这么认为。

  蒙牛乳业是内蒙古的风云企业,1999年1月注册成立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蒙牛”商标,2000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2000年8月6日,“蒙牛”商标被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认定为自治区第一批著名商标。短短几年,蒙牛乳业经过了令人咋舌的高速增长,1999年销售收入在全国行业排名第119位,2004年则已经排在了第二位。

  2002年2月,“蒙牛”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先后在内地及港澳台地区的1至45类产品与服务上全部注册,同时在世界上60多个国家与地区进行了注册。

  而就在这期间,内蒙古的另一家企业———蒙牛酒业也悄然面市。据该公司资料显示,这家创建于2001年7月的民营企业,集开发、科研、生产、营销为一体,2003年二期工程投产后,年产奶酒6万吨,是中国乃至亚洲目前最大的奶酒生产基地。

  蒙牛酒业是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一个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注册的,蒙牛乳业公司事先并不知情,2002年才知道了有这么一个公司。随后,他们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要求撤销蒙牛酒业公司的“蒙牛”商号,但没有结果。

  内蒙古工商局商标广告处的阎女士告诉记者,蒙牛乳业的商标是2000年注册下来,2002年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普通商标只在同一类别中享受保护,国家驰名商标才享受跨类别的所有类别保护。而蒙牛酒业2001年注册成立,是在蒙牛乳业评为全国驰名商标以前,因此不能按国家驰名商标保护规定来处理。

  蒙牛乳业首席法律顾问兼法务中心主任刘信告诉记者,当时的合作方及不少股东都提出了蒙牛酒业对蒙牛乳业这个知名品牌潜在的威胁。但2004年以前,蒙牛乳业公司开始准备香港上市事宜,这一问题被暂时搁置下来。

  问题再次被提起源自一起投诉。2004年8月,浙江义乌一位叫项羽忠的经销商打电话向蒙牛乳业公司投诉,说蒙牛酒业昂格丽玛江浙沪销售总公司在招商中存在欺骗行为,他说他交了10万元保证金,并一次性购买了30万元的产品,花十来万元租了店面,结果该公司在中央台投入8000万元广告等承诺却没有兑现,致使产品无法销售。

  项羽忠的投诉让蒙牛乳业大吃一惊。因为项羽忠在解释他为什么找蒙牛乳业投诉时说,他当时就是冲着蒙牛乳业这个全国知名企业去的,而蒙牛酒业昂格丽玛江浙沪销售中心的有关人员也解释说蒙牛酒业就是蒙牛乳业下属的公司。随之而来的上海、江苏等地的投诉也证明了项羽忠的说法。

  根据投诉,2005年年初,呼市工商局专门到江浙沪地区进行了调查。通过走访经销商,发现反映上当受骗的经销商大多是冲着蒙牛乳业这个国家知名品牌而来,反映上当受骗的理由也大致相同,涉及的金额少的几万元多的几百万元。

  而从2005年初开始,北京的多家经销商与蒙牛酒业北京销售分公司的纠纷也不断升级,并引发诉讼。1月5日,《京华时报》以《打着蒙牛乳业幌子,蒙牛酒业设局套牢经销商》为题,披露了蒙牛酒业北京分公司在招商中的一些不正当行为,此后,《中国知识产权报》、《新京报》等媒体也相继对此进行报道,蒙牛酒业与蒙牛乳业的商标与商号、商号与商号之争开始被公之于众。

  9月30日,我国一批知名知识产权学者会聚北京大学校园,就商标与商号、商号与商号之冲突中的若干主要问题、驰名商标认定是对相应时空节点上商标是否驰名进行事实认定还是授权认定、将他人知名(驰名/著名)商标或者商号登记为商号引发的权利冲突和制度缺失及其解决对策等进行研讨。“蒙牛”事件作为典型案例之一被提交到了学术界。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李明德教授指出,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之所以一再发生,恐怕应对制度进行考虑,并从推动立法上去加以解决,如果说在现有制度上修修补补,类似案件可以解决,但是实际很多案子解决起来很困难。我国工商管理制度中,国家商标局是授予注册商标证的惟一机构,各地工商局下属的商标管理部门承担的任务是对商标的正常使用秩序进行管理,无权批准或授予商标。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却可以对本辖区内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和管理,即企业名称在县级以上工商局登记后即可取得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企业名称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仅仅指责企业不法,还应该回过头来审视法律制度,包括一系列工商行政管理规范。

  11月17日,记者电话与蒙牛酒业联系,想就新闻媒体发布的有关信息听听蒙牛酒业的看法,但被告知具体负责的经理不在,等经理回来再给记者回话。但到记者截稿时,还未等到回话。

  本报呼和浩特11月20日电

  蒙牛驰名商标可以对抗蒙牛酒业商号

  民商法评

  陶鑫良

  蒙牛乳业公司的“蒙牛”商标权、商号权与蒙牛酒业公司的“蒙牛”商号权的权利冲突,其实质是一起“傍名牌、搭便车”的典型案例。以案为镜,该案反映出我国相关法律规制有待完善。但是,即使在尚待完善的法律规制下,蒙牛乳业公司当时已经存在并维持至今的“蒙牛”驰名商标,已经足以支持撤销蒙牛酒业公司不正当登记的“蒙牛”商号。

  商标用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及提供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作为企业名称之核心的商号(字号)用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实质上商标与商号都是区别商品、服务或其来源从而引导消费行为、维持市场秩序的商业标识。但是,由于商标与商号分属我国不同的法律、法规所调整,同时由于我国对商标实行国家层面的“一级注册”制度,而对企业名称及商号实行国家、省市、地市、县市共四级的“分级登记”制度;更由于“购货认品牌,品牌辨商标”和“品牌就是市场,品牌就是利润”为特征的“品牌时代”与“商标经济”的到来,为了“傍名牌、搭便车,进而抢市场,夺利润”,在我国,一些企业利用商标与商号之“法律规制差”,从而错位不正当地将对方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与商号注册为自己之商号的现象由来已久,并且愈演愈烈,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焦点,而且是“老生常谈,常谈常难”的“老大难”问题,“蒙牛”事件就是典型案例之一。

  商标与商号之权利冲突主要就是相关几种商业标识权利之间的冲突,一是驰名商标权,二是著名商标权,三是注册商标权,四是企业名称及商号权。解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首要原则应当是在先权利原则。蒙牛酒业于2001年8月7日注册成立,如果说其企业名称权或者“蒙牛”商号权由此产生。那么,在这一时间节点上蒙牛乳业公司有没有足以对抗蒙牛酒业公司这一“蒙牛”商号权的在先权利呢?笔者认为有而且足够,其首推是“蒙牛”驰名商标权。商标的驰名或者说驰名的商标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是事实认定、被动认定、个案认定和动态认定,其只是对在前已经发生的该商标是否驰名之客观情况的“体格检查”和事实确认。故此,在2001年8月7日特定的时空结合点上及其后续至今,客观上在先一贯存在“蒙牛”驰名商标权。根据当时生效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和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蒙牛乳业公司的这一在先的“蒙牛”驰名商标权应当足以阻止蒙牛酒业公司在后登记其“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蒙牛”商号,也足以对抗在后蓄意“傍名牌”登记注册的蒙牛酒业的“蒙牛”商号权。也就是说,第一,当初就不应当让蒙牛酒业公司在后登记“蒙牛”商号。第二,目前应当撤销蒙牛酒业公司已经不正当登记了的“蒙牛”商号。

  作者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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