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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业开始破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18:01 证券日报·创业周刊

  本报记者 申林英

  11月14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千呼万唤始出来那么,此《办法》的出台究竟会对创业投资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规范又鼓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助理刘俊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这是从部门规章的角度对创业投资予以规范的善意之举,但毕竟暂时弥补了起草证券投资基金法所留下的遗憾,当时为了避免旷日持久的讨论,有关产业投资基金法和创业投资基金法并没有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加以规范。刘俊海认为,将来还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其上升为《创业投资特别法》或者《创业投资公司法》,这样通过立法的形式上升到法律层面,可以稳定投资者的信心,使得立法的态度更有可预期性。刘俊海分析说,纵观美国的经验,硅谷许多高新企业都采用创业投资的方式,目前我国处于鼓励创业投资的关口,虽然新《公司法》已经删除了对一个项目投资上限为20%的规定,但创业投资管理办法仍然对其存有顾虑,体现了管理部门既加以规范又加以鼓励的谨慎态度,但这一点在未来仍有放宽的必要。

  一部创投业的公司法

  在中科招商总裁单祥双看来,该《办法》可以称为中国创业投资企业的公司法,在融资、投资、退出机制、规范管理这四个方面都做出了基本的规定。

  他认为,办法对创投企业“左手融资和右手投资”方面都有所突破。他说,在融资方面,《办法》里明确规定,创业投资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通过获取贷款来增加投资能力,这就给金融性资本金进入创投业开了口子,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改变原先只有产业资本可以进入的局面,拓宽了创投的资金来源,从长远来看,保险资金、社保基金都应可以进入风险投资行业。投资方面,《办法》将原先50%用于投资拓宽到可以使用全部资本进行对外投资,这是依据新《公司法》的调整而有所突破。此外还可以用资产、股权进行投资,创投公司对外投资的灵活性大大增强。

  在创投资本退出方面,刘俊海非常赞赏目前依据规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协议转让和被投资者回购等途径实现,这增加了对创投公司的诱惑力,尤其是对战略投资者而言,可以实现股权自由流动。

  本土创投明确了法律地位

  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专司红筹上市的律师牛振宇认为,这对本土创投而言,首次明确了境内创投业的法律地位,但具体的优惠政策并未实施,有关文件发挥有效的引导作用还有待进一步的细则加以明确。天津创业投资协会赵科学也认为,这主要体现在各地对创投业的扶持税收优惠仍没有统一标准,从国际上看,普遍对创投公司进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办法》虽然明确提出了进行税收优惠,但没有具体细则。

  单祥双则表示,相关的税收措施将作为配套规章随后推出,相关的优惠将是比较大的,创投业有望减轻相当的税负。

  刘俊海认为对于有些限制过多的条款,可能需要在以后的发展中继续修改,比如一个项目的投资上限20%,续存期7年等,这些应该留给投资人来讨论更为合适。就除信贷资产外的金融性资本进入创投领域时,他特别强调应对社保基金进入创投业采取审慎的态度,必须在完善社保基金投资规则的基础上,规定可用于投资的比例限制,既要考虑收益性,也要考虑资金的流动性与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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