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存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一致的问题,11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对采矿许可证过期或到期的煤矿,一律不予受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对已经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采矿许可证过期或到期的,由颁证机关一
律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止生产,直到取得全部证照为止。
《通知》要求,对采矿许可证过期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不得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的函受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对已经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的函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煤矿企业在40个工作日内如不能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一律退回其申请,并不允许其从事生产活动。
《通知》要求,各级颁证机关应严格按照办理时限要求,按时完成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审核颁证工作;对已提出延续申请或者已经受理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实施开采的矿井一律下达停产指令,不允许其从事生产。
《通知》要求,持勘查许可证的矿井应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进行探矿作业,严禁以采代探进行建井施工或生产作业。
《通知》要求,违反上述规定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按照《特别规定》坚决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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