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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药品集中招标难遏虚高药价揭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 10:30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记者:杨三军 王金涛

  编者按: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2000年起在我国药品流通领域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旨在规范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遏制药价“虚高”、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然而,这一本意打造“阳光工程”的举措实施几年来,争议颇多、问题频发,在个别地方甚至演变成“腐败工程”,有关“黑幕”不断被揭出。与此同时,药价“虚高”的“痼疾”仍未有明显改观。
一项有着良好出发点的改革为何没能达到应有的效果?本报记者最近在重庆市采访了一位多年从事药品营销、现任重庆某大型药业公司销售经理的业内人士,他详细分析了药品集中招标为何难遏“虚高”药价。

  药品集中招标“黑幕”重重

  药品集中招标实施了5年多,虽然起到一些作用,挤掉“虚高”

药价的一部分水分,但效果有限,老百姓并没有从中感受到多少实惠。相反,由于种种原因,药品集中招标在现实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一些地方在操作中甚至存在着种种“黑幕”。

  现行的招标手续十分繁琐、工作量巨大,企业不得不成立专门机构、抽调专门人员应付。在具体的药品招标中,一个产品的招标费用各地不一样,一般为二三百元,十个产品就是两三千元。但是,你不可能只交这点钱,还要请关系吃吃饭,做做工作,“联络”一下感情,目的只有一个,保证自家公司的产品能够中标。这样下来,搞一次招标,至少都要花个几万元。而且这种招标,在各地都是机械的重复,不仅使企业疲于应付、苦不堪言,而且也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

  更让企业头痛的是,一些地方以招标名义,巧立名目乱收费。按有关规定,投标企业只需花一两百元买份标书即可,但是全国各地各行其是,规定经常成为一纸空文。比如,要求投标企业预交数万元的保证金,中标企业要交纳风险金,还有名目繁多的各种杂费,如管理费、入围费、专家评审费、药品质量检验费、会务费、场租费等,虽经国家有关部门多次治理和整顿,但在一些地方收效并不明显。毋庸置疑,以上费用最终都会通过“虚高”的药价而转嫁给患者。

  实行药品集中招标后,药企需要“公关”和“打点”的环节更多了。以前,药企“公关”的对象只是医院院长、科室主任、药剂科长、临床医生等;实行集中招标后,由于大量管理机构的介入,导致环节陡增、人员庞杂,招标办、

卫生部门、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全被列入“公关”对象。这些“公关”费用都成了药品的不良成本,当然,最终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变相由患者“埋单”。

  低价药品“中标就死”

  药品中标后,并非万事大吉了,中标只是第一道“关口”,仅仅是取得了进入医院的“通行证”。至于医院能够采购多少、价格如何,这其中又大有文章了。医疗机构对医药企业是买方,对患者是卖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更强化了医疗机构作为买方的垄断地位。购进和选用哪种药品,直接决定了这些医疗机构的效益和医务人员的收入。

  有的省、市的招标机构对一个品种选几家企业同时中标,企业要想多卖药,就必须去“公关”,医院仍然像招标实施前一样索要折扣、赞助费等。实际上,招标药也有“暗折”,即除了招标时的竞相压价,一些医院还要求中标单位在中标价的基础上再行降价,否则停止进货。哪家企业给的折扣、赞助费多,就进哪家的货,导致“阳光工程”暗箱操作,这也是一些地方招标中出现“中标价高于零售价”的原因。更有甚者,有的医院以四折、五折的中标低价拿到药后,却不严格按照15%或20%的加价率销售,而是以高价销售,招标产生的价差由医院吃掉了,

药品降价其实是“空降”,老百姓没得到任何好处。

  另外,医院销售的药品中,招标采购的只是其中一部分。如果招标药品价格较低,利润空间小,医院往往以少开甚至不开的方式予以排斥,这也是一些低价药品“中标就死”怪现象存在的原因。取而代之的是非招标药,而且是“不选对的,只选贵的”。这些非招标药品,仍然延用了以前的促销手段,出现价格越高、折扣越大、药品越好销的“逆调节”现象。

  由于在招标及“公关”过程中的费用很大,药企实际上被挤压得很厉害。为了迎合医疗机构的“喜好”,预留回扣空间,减少招标带来的影响,药企往往热衷于打“合资牌”、“新药牌”,把便宜的国产药换个药品、改个包装,就成了合资药和“新药”,价格也随之翻番,导致价格失真。实际上,其中大多数是“伪新药”,这在业内早已是公开的秘密。

  药价“虚高”根本原因:医药不分

  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无疑是值得信赖的,国外和国内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都可以证明这一点。仔细分析后我们会发现,问题并非出在制度本身,其根本原因是现行体制问题:医药不分,以药养医,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滞后。一些地方在招标操作中不但没有避免,反而强化了原先的种种弊端,

  以前,医疗机构是国有的,后来被推入市场,国家投入很少。与此同时,医疗技术服务费过低是普遍、长期未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医院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卖药生存,不提高卖药收入很难运转,目前医院的药品收入一般都占到总收入的50%以上,也是造成“以药养医”的根本原因。

  药品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由于大部分是处方药,作为一般患者讲,不会去买,必须是经医生开处方。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药品的真正使用者不是患者,而是医生。在以药养医的体制下,医院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力,这促使医院低价进、高价出。

  招标的目的之一是削减医疗机构的不合理利润。但是,目前多数招标由医院主导,即使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投标规则也由医疗机构制定,这当中显然隐藏着悖论。左手砍右手,狠得下心吗?关键一点就是:药品招标并未触及以药养医的基本格局。因此,如果不从根本上切断医院与药品买卖的这种利益联系,其他任何治理政策都难以落实和实现。

  这里还涉及一个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问题。在我国老百姓的传统观念里,医生诊断出病,不需付诊费;医生给我开多少钱,就付多少药钱。与此同时,国家又没有建立起对医院的相应补偿机制,这导致两个非正常的现象,一是医院通过各种检查获利,于是就有了很多无谓的“检查”,一个小感冒,让你做CT等;二是医院能从药品、药价上打主意,把问题转嫁到患者头上。

  解决措施:医药分家、建立科学药品定价管理体系

  由此可见,如果医疗卫生改革不能建立起一种科学、合理的对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以药养医”的问题,要想通过行政命令手段包括药品的集中招标来解决药价“虚高”问题是行不通的。即使取得一些“成效”,也只是暂时的、表象的。

  要解决药价“虚高”以及药品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标本兼治,根本措施是医药分家,从源头上解决“以药养医”的问题。为此,国家应尽快拿出办法,通过出台相关政策调整医疗费用不合理的构成,同时下决心推进增加医疗技术服务费的工作,让公益性医疗机构在国家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能够健康地生存和发展,让广大医务人员靠诚实劳动获得应有收入,从根本上解决利益驱动问题。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广大群众的利益,有效破除“黑链”、斩断“黑手”,打破“以药养医”的局面,使医院药价趋于合理,甚至与社会平价药房同质同价,最终消除医疗卫生改革中出现的医疗机构、医企、患者“三方均不满意”的奇异现象。

  与之相配套,国家要下大力气解决药品定价源头“虚高”的问题。药品招标是在整个药品生产、供销链条中的中间环节,控制降低价格更为重要的是要从源头做起。国家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科学、完善的药品定价管理体系。本着既要减轻患者药品费用,又要促进医药行业持续发展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评估药品生产、销售、研制等成本,按“药品差比定价规则”确定全国统一代表品的品规和价格,挤干药品定价中的水分,以解决药品“虚高”定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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