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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跨区域河流污染纠纷广东有条例可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10:41 深圳商报

  【本报广州电】记者获悉,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的《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将使防止河流跨行政区域污染和处理跨行政区域污染纠纷有条例可依据。

  《条例(草案)》把跨市、县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保护纳入了适用范围,对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的责任人、交界断面设置与监测、对水质影响较大的政府行为的控制、跨
行政区域河流污染纠纷的处理机制、交接断面水质超标的处理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 李纪泽 通讯员 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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