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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03:40 第一财经日报

  创投企业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

  今天,我国将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据国家发改委消息,《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办法》明确界定,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企业,指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我国曾于2003年颁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据悉,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另据《办法》,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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