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地方商业局有检查处罚权
晨报讯(记者 原家强)“未成年人就是指18岁以下的青少年,商家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严重者将被处以2000元的罚款。”国家商务部条约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昨日,商务部出台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并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也是国
内首部统一的针对酒类特殊商品流通管理规定。
商务部:不得向未成年人卖酒
本次出台的《办法》第十九条尤为引人注目:“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规定要求,如果商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将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被处2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新的规定,从明年1月1日开始,沈阳任何超市、商场包括食杂店都将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饮料。
经营者:“禁酒令”实施有困难
就此,沈阳某大型超市经理杨先生向记者表示:“禁止未成年人售酒规定容易,执行难。”他表示,一般周六、周日经常有未成年人来买酒,主要是家长让来买的,超市很难拒绝向其出售,以前还因此受到过投诉。不过如果正式规定出台,商家也就只有尽力执行。
位于皇姑区某高中不到100米的一家小饭店的老板,闻听记者谈及新“禁酒令”,表情很茫然。她表示,在她的店里经常有高中的学生吃饭,男学生叫上一两瓶啤酒,是常有的事情,自己小本经营,几乎不可能因为不卖啤酒把顾客得罪了。
一些市民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孩子上初二的李女士表示,真正执行“禁酒令”是很困难的,尤其是很多小孩子买酒是给家人带的,而且谁从小没给家人买过酒呢?不让孩子买有点说不过去,而且真正监督起来,也很难落实。
处罚权:交由地方主管部门
商务部条约法规司有关负责人明确向记者表示,“地方商业局有检查处罚权。”
除有关未成年人的规定外,《办法》还规定了酒类销售企业和主管部门对酒类销售和流通需要登记备案。另外,酒类经营者将被限制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办法》中还提到,“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由于此前由于地区保护主义,一些小城市和县区存在倾向偏袒当地酒业巨头阻止外地品牌的酒类到当地销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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