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10年 惠尔康商标终落厦门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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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 11:46 法制日报 | |||||||||
本报福州11月9日电 记者 郭宏鹏 福建省两企业为“惠尔康”商标的归属问题争斗了10年,这一悬疑日前尘埃落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后的终审判决,“惠尔康”商标应归属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厦门惠尔康”)。 早在1994年,“厦门惠尔康”在饮料上申请注册“惠尔康”商标时,由于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注册了“惠尔康HEK”商标,国家商标局以“豆乳”与“饮料”类似为由,驳回了
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认为,即使企业商标未注册,但只要被评为驰名商标,即可撤销他人原来抢注的商标。2002年12月25日,“厦门惠尔康”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委会提出申请,请求认定自己使用的“惠尔康”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同时撤销“福州维他龙”的“惠尔康”商标。2003年,“厦门惠尔康”以“福州维他龙”专利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定“厦门惠尔康”胜诉。“福州维他龙”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12月,福建省高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并发回重审。 2004年7月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厦门惠尔康公司在饮料等商品上使用的“惠尔康”商标为“驰名商标”。 福建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厦门惠尔康”拥有的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在福建乃至全国都有较大知名度;“厦门惠尔康”对该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享有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遂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福州维他龙”立即停止对“厦门惠尔康”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厦门惠尔康”损失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