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纺织品协议 中国守住了基本利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 11:24 华夏时报 | |||||||||
梅新育 11月8日,中美双方就纺织品问题达成协议。尽管协议详细条款尚待披露,但根据已经公布的内容来看,我方在几个基本原则问题上维持住了立场,这份协议应该算是我方可以接受的。
首先,在协议覆盖面方面,最后协议规定,在协议期内对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棉制裤子等21个类别产品实施数量管理,包括11个类别服装产品和10个类别纺织产品,其中16个类别为2005年一体化产品,5个类别为2002年以前一体化产品,这样一个结果总体而言应该是更接近中方的立场。 其次,在受限中国纺织品基数方面,美方要求以去年我国对其出口量为基数,而我方要求遵循242条款(c)款规定确定基数。在最终达成的协议中,协议产品2006年基数基本上是2005年有关产品美国从中国的实际进口量,2007年和2008年基数均为上一年度全年协议量。 第三,在增长率方面,242条款规定的是中方同意的受限品种增长率为7.5%,美方在谈判初期的要求是把我国所有纺织品对美出口增长率均限制为7.5%,我方则要求增长率远远高于7.5%。最终达成的协议规定,协议产品2006年增长率为10%-15%,2007年增长率为12.5%-16%,2008年增长率在15%-17%,这个结果显然也是更符合我方利益的。 第四,在时间跨度问题上,美方要求至2008年末结束,我方起初的要求是如同中欧纺织品协议那样至2007年末结束。最终协议规定,协议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于2008年12月31日终止,中国在这一点上向美方作了妥协。不过谈判本来就是妥协的艺术,由于赢得了前三项,所以总体上符合我方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