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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为人造板企业支招 可申请撤销EO注册商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9日 10:50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姚芃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地板委员会唐召群介绍说,“E0”作为甲醛释放限量等级的标志从1997年、1998年开始,行业就有这样的提法,虽然可考证的标准不尽相同,但“E0”标志所代表的含义是与今天的“E0”相一致的。

  曾多年从事商标管理和评审、参与商标法、实施条例制订工作、现任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的董葆霖在看到记者提供的柯诺地板公司的声明及“EO”商标的注册信息后指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特别规定,对于涉及本商品的功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性的指标和标志都不能作为商品注册。商标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公共权益的标志不能随便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规定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必须有区别性,如果是公用的标志就不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既然“E0”已经是木地板甲醛释放限量等级的标志,就是公共标识,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防触电符号”、“危险的警示符号”一样是公共权益的标识。

  11月8日,关注此事件的中国

知识产权研究会资深会员、北京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董事长廖俊铭向记者谈了他的意见。

  廖俊铭指出,“EO+意林生态+地球图形”整体上是一个注册

商标,而单独的一个“EO”并非注册商标,对于德国柯诺木业在华的子公司柯诺(北京)地板有限公司宣布“EO”为其在华品牌莱茵阳光的注册商标,第一,该公司存在违反广告法误导公众的嫌疑,第二,该公司若在实际使用时单独在“E0”上标上“注册商标”或圈R标志时,则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冒充注册商标的”有关规定。此外,国家人造板行业标准的标志是“E0”(注:后一位是阿拉伯数字的0),而“EO+意林生态+地球图形”注册商标中的“EO”后一位是大写字母O,只要其它人造板企业规范标注“E0”标志,就不存在侵犯“EO+意林生态+地球图形”注册商标的问题。因“EO”与“E0”极易引起混淆,依照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其他人造板企业完全可以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申请,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EO+意林生态+地球图形”。

  廖俊铭表示,凭其10多年来的商标代理经验及以往案例裁决的情况,该注册商标“EO+意林生态+地球图形”最终将被撤销注册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战事燃起后,圣象集团、北京宏耐嘉业等企业纷纷向全国人造板标准化委员会发出关于“E0”在人造板及其制品中定义的咨询函。全国人造板标准化委员会已于近日在给企业的回复函中明确表述如下:1、“E0”是我国人造板国家(行业)标准中的一个标志;2、“E0”在我国现行的《胶合板》国家标准中作为胶合板

甲醛释放限量的级别标示之一,它表示甲醛释放限量值≤0.5mg/L,是目前我国和国际上对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的最高要求;3、“E0”“E1”、“E2”在我国现行的人造板标准中分别作为人造板甲醛释放限量的不同级别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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