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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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 12:12 证券日报 | |||||||||
本报记者 申林英 继启动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改革之后,昨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确定热价联动周期,若周期内煤价变化达到或超过10%后,则相应调整热价。
国家发改委称,这主要是为了理顺煤炭、热力价格关系,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即热力出厂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以及销售价格与出厂价格联动机制。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力出厂价格。为促进热源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热源生产企业要消化10-30%的煤价上涨因素,具体消化比例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当煤价下降时,按热源生产企业消化上涨因素的同等比例核减热价下调幅度。 国家发改委鼓励煤、热双方直接签订长期购销合同,直接向煤炭企业购买煤炭同时,还确定煤热价格联动以不少于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若周期内煤价变化达到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价;如本周期内煤价变动未达到10%,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10%,进行热价调整。 此外,国家发改委还对兼营生产业务和输送业务的热力输送企业、独立的热源生产企业、热力管网输送等不同环节的企业发布了成本核算原则的指导意见,并特别指出,对尚未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热源生产单位的热力生产成本,也应按照以上原则与煤炭价格实行联动。并确立“上调居民采暖用热价格应依法召开听证会的制度”,特别对低收入居民采暖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 为确保这项措施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还将建立供热煤炭价格监测系统。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地区建立供热用煤价格统计指标体系,确定采价点、报送制度、统计方法等,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平均煤价及变化幅度,定期对外发布,作为煤热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国家发改委鼓励热源生产企业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凡具备条件的,应改造锅炉供热,实行热电联产。 国家发改委还表示,实施煤热价格联动后,各地政府对热力企业原有的补贴额度原则上不得减少;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