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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制定饮食业征税指引 个体经营不建账可罚1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 12:02 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朱桂芳 通讯员 媛媛 张莹) 为改变各地区对饮食行业在税收征管方面出现尺度不一的情况,广州市地税局制定了《广州市饮食行业征税指引》,对经营餐饮行业的纳税人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发票管理、征税方式、收入及成本核定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详尽的规定。

  “打包”和“外卖”分别计税

  《指引》规定,饮食企业的计税营业额为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同时提供烟酒、饮料、副食品及其他货物所收取的价款,而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也即消费者在酒楼饭馆用餐时,“打包”的食品、烟酒、饮料等,均一并计入经营者的营业额中计算缴纳营业税。

  对于酒楼设置的“外卖点”如何征税,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解释,餐饮企业在饮食场所以外设置的“外卖点”销售的食品、烟酒、饮料等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销售额不计入饮食业的计税营业额。

  小规模经营者可委托中介代理建账

  按照《指引》规定,饮食业经营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规模较小又无建账能力的经营者,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计账和建账。如果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地税部门最高可处1万元的罚款。

  饮食企业所得税可按月预缴

  《指引》规定,对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且财务账册健全,能够正确核算盈亏的餐饮企业,应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同时规定,不适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前5年所得税申报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饮食企业,应按市地税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税率按季或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据悉,继饮食行业征税指引后,市地税局将陆续出台各行业的征税指引,近期列入计划的包括邮电通讯业征税指引和个人出租房屋征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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