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近期将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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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8日 09:50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11月7日讯 记者 张英华 实习生 王淑丽 “连锁零售商对供应商拖欠货款、乱收费用等问题,使双方矛盾日益突出,已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日前召开的第七届中国连锁大会上,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郭戈平介绍说,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进货交易关系,商务部负责起草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11月1日对外公布,并将在近期公布实施。
据了解,国内连锁零售企业目前开店资金的80%左右都来自于占用供应商的货款,一旦零售企业倒闭,供应商的货款也就随之打了水漂。比如大型连锁超市普尔斯马特在中国关门后,就留下了高达20多亿元的欠款无法偿还,严重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 为此,办法规定,零售商以购销方式销售商品的,对供应商所供商品,应在收货后1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快速消费品,应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对其他商品,双方可以约定支付货款期限,但支付期限不得长于收货后75日;双方对支付货款期限约定不明的,零售商应当在收货后45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零售商以代销、代购、联营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商品销售后3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办法同时规定,零售商由于自身原因延迟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供应商支付滞纳金。 此外,办法中还对零售商违规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类别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合同没有约定的费用;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重复设置项目收取的费用;向已明确表示不参加促销活动的供应商收取的有关促销服务费;供应商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保证正常使用,却要求其再行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的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以配合司法机关协助执行为由收取的费用;未提供相应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为弥补自身由于市场风险、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商品积压变质、丢失缺损等损失收取的费用;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