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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不能“蒙事儿”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 09:27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不少于60天,假冒伪劣配件退出维修市场,机动车抛锚会得到及时救援,维修费用大幅下降……记者日前从交通部了解到,从8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将使消费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据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出台前,我国机动车维修行业一直执行《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这一《办法》已经执行了18年。近年来,我国机动车维修市场发展迅
猛,机动车维修市场主体多元化、经营多样化、维修专业化日趋明显。品牌经营、连锁经营、专业维修、网络服务、全天候维修等经营形式层出不穷,特别是汽车工业的集约化发展加快了机动车维修的专业化进程,事故车修理、品牌经营以及汽车免拆清洗、美容等专一车型、专一维修项目和服务内容的专业维修发展迅速。据统计,截止2004年底,全国共有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34.9万户,从业人员达220多万人。在这种形势下,《办法》已不能适应机动车维修管理的需要,新《规定》顺势出台。

  交通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新《规定》有三大亮点保证了消费者利益:一是明确了不同车型的维修质量保证期,强调了质量保证期内企业和车主的权利和义务;二是通过全国统考的形式提高维修人员素质,以保证维修质量;三是配件明码标价,禁止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规定》明确指出,对最高级别的维修——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行驶里程20000公里或者100日,摩托车的质量保证期确定为行驶里程7000公里或者80日,其他机动车的质量保证期为行驶里程6000公里或者60日。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维修企业在三日内不能提供非维修原因导致机动车无法使用证据的,维修方要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同时,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为全面提高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规定》提出了要对机动车辆维修技术人员实施职业资格制度,并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对配件的使用也有明文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且要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检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要交托修方自行处理;且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规定》对维修企业进行了专业化和网络化引导,鼓励其实现网络化经营和品牌经营,引导其建立机动车维修救援服务网络,逐步形成机动车维修既有“综合医院”,又有“专科医院”;既有流动“医疗队”,又有固定“诊所”的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的服务体系,以满足不同“病号”的不同要求。

  《规定》还鼓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提倡企业在品牌建设的基础上,依靠连锁、分支机构的网络化规模,实行集约化经营,逐步形成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负责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各连锁服务网点按照总部的统一要求在总部经营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应的维修作业的服务网络和市场格局。

  作者::刘娟 实习生王晓娟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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