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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仍然享受着超国民待遇 本土创投业逆境求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 13:45 《财经时报》

  外资享受着“超国民待遇”,使得内资创投在起跑线上就处在了不利的地位;国内创投在政策法规落实之前,面对外资的压力想要真正地走出困境尚需时日;在这段时间内,外资创投主导中国创投行业的格局不会改变

  孙丽静

  在国外风险投资基金大量涌入中国市场的时候,中国自己的风险投资基金,或者叫做创业投资基金,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从十年前的没有一家本土创投,到目前仅深圳就有超过两百家创投公司,这个发展速度是不能小觑的。

  近日,中国银行大手笔涉足创投领域,正在为新设立的三个创投基金筹集至少13亿美元的资金。然而,在越来越多“外来的和尚”念经的时候,本土的创投却没有能够展现出他们应有的活力。

  创投市场外资唱主调

  根据北京清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研究显示,2003以来本土与外资创投在投资金额的比例一直维持在1:3左右,这个差距在2005年有加剧的趋势。和当下中国企业越来越成熟地运用海外并购基金积极地并购国外企业相比,这似乎就有些让人费解了。

  在目前的几个大并购案中,中海油、海尔等都借助美国大型风险投资基金的帮助,为走向海外拉开序幕。然而问题是,在他们需要这种投资基金帮助的时候,他们的目光却都不约而同的投向了海外的创业投资基金。

  本土创投受制约

  应该说,本土的创投基金在市场了解以及关系网络方面无疑都比国外的创投要有优势,那么为什么发展与外资相比会有如此的差距呢?

  究其原因,套用中国目前其他行业也面临的类似情形来说,就是外资享受着“超国民待遇”,使得内资创投在起跑线上就处在了不利的地位。

  目前本土创投仍然受《公司法》管制,而外资创投却受《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管制。《规定》中对于有限合伙制、分配奖励机制、股权回购等方面都做出了更符合国际准则的规定。

  举个简单的例子,本土的创投如果想要组成有限合伙人制 (Limited Partnership),就无法绕过《公司法》来执行。有限合伙人制是目前美国风险投资基金行业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人不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中国目前的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没有对这种组织形式加以规定,本土创投大多数都按照公司的结构来设立。

  《公司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50%,这显然不符合创投所在的行业特征。

  此外,另一个主要制约是本土创投缺乏退出渠道。风险投资基金要通过良好的退出渠道才能最后获利,最常见的办法就是将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在这一方面,本土的创投与国外同行相比,海外上市的资源缺乏,而在本土上市又面对更苛刻的条件。

  国内创投在政策法规落实之前,面对外资的压力想要真正地走出困境尚需时日。在这段时间内,外资创投主导中国创投行业的格局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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