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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医药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 17:13 新华网

  新华网长沙7月22日电 (刘璐璐、张丹丹) 湖南省对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作了细化。从20日起,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湖南省日前召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电视电话会议,湖南省卫生厅要求,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条
件不成熟者,不予审批。

  卫生部门要求,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只能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应,企业要定期检查更新冷藏设备和运输工具,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等;第二类疫苗是指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条例还要求:第一类疫苗的应急接种和第二类疫苗的群体性接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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