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一、综合类32.如何查证《房地产证》的真实性?
(1)要确认《房地产证》是否真实,房地产权利人首先应到房地产档案部门查询,看是否有登记记录,《房地产证》号、房地产坐落位置是否属实。
(2)注意识别《房地产证》上所盖印章的真伪。其真伪性可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询。
33.《房地产证》中的原建购价是如何确定的?有什么意义?
《房地产证》中原建购价的确定:购买商品房及其他房地产,原建购价款是指买卖合同中确定的房地产购买价;发展商及其他单位或个人自建房,原建购价款是指该房地产的建造成本价。
《房地产证》中的原建购价款是买房或建房时该房地产的价值,也是以后再转移时计算有关税费的依据。
34.《房地产证》中的建筑面积的含义和来源是什么?
《房地产证》中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其具体数据是由房地产登记部门认可的测绘部门提供。
35.房地产实际用途与《房地产证》上记载用途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房地产实际用途与《房地产证》上记载用途不一致时,由房地产登记部门查核原始登记资料确定。
36.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作为权利人办理《房地产证》?
未成年人可以作为权利人办理《房地产证》,但办理时须提交其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由于未成年人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在处分该房地产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37.申请人如何向房地产登记部门领取办文结果?
申请人带上收文回执,凭身份证明向房地产登记部门领取办文结果。遗失收文回执的,申请人凭身份证明及遗失收文回执具结书领取。
38.房地产登记的种类有哪些?
房地产登记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及其他登记、抵押(注销抵押)登记和查(解)封登记等。
39.如何申请办理到期房地产续期手续?
根据深府〔2004〕73号《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的规定,到期房地产是指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的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行政划拨性质房地产,及原行政划拨用地补交地价后转为出让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调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届满的房地产。到期房地产申请续期的,可以是该宗地上的所有权利人,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也可以是单个业主。
申请续期手续如下:
(1)属整宗用地续期,或整宗用地补交地价进入市场的,由地政部门办理。核定并收取地价后签订补充协议书或增补协议书。用地单位凭补充协议或增补协议书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上述情况之外的,直接由房地产登记部门受理后核定地价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初始登记40.什么叫房地产初始登记?
房地产初始登记是指对未经房地产登记部门确认其房地产权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41.哪些情况应申请初始登记?
(1)通过行政划拨或出让手续取得土地的,应在完成用地手续后30日内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附着物的,自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60日内应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
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应在竣工后60日申请初始登记。
42.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申请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权属证明,包括: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①土地使用合同书。根据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由权利人自行征地的,应同时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
②付清地价款证明。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
①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②用地红线图;③征地补偿协议书。
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4)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5)违法用地经处理并准许留用的,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交的罚款发票;
(6)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43.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深圳市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同第42题第3项);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建筑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许可证;(6)建筑物竣工验收证明;(7)工程结算书;
(8)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单体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
(9)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10)房地产分栋、分户汇总表;(11)特殊情况应提交的材料:
①合作建房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合作协议书,产权分成详细清单;
②集资建房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集资建房的文件;
③农村统建楼,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统建的文件;
④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及拆迁补偿清单;
⑤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经处理准许留用的,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交的罚款发票;
⑥属历史用地遗留问题竣工项目的,应提交有关文件;
⑦原已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可不提交第4、5、6、7、8项材料。
(12)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44.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经批准续期使用的,是否要重新办理初始登记?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继续使用土地的,应按《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三、变更登记45.什么情形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下列情形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1)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2)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3)房地产坐落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
(4)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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