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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30条意见助推非公经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9日 04:00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谭丽莎成都报道】

  非禁即可入加大财税金融和供地支持暂不具备条件可发筹建执照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成都市政府日前出台并开始实施《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推出了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和供地支持等方面的30条政策。

  据悉,该《实施意见》进一步放宽了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实施意见》明确规定,非公有资本可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参与城镇供水、供气、道路、桥梁、车站、环保、园林、绿化、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包括各类药店、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宾馆、饭店、市场、体育设施和旅游服务、电子信息服务等。

  该《实施意见》对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门槛也有所降低。对创办民营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各类企业,暂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可以发给标注“筹建”字样的营业执照,筹建期最长为一年;对暂时没有本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住所)的,可由招商引资单位出具场所证明作为企业注册地址(住所)予以登记。企业集团登记限制也放宽: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度放宽为1000万元,集团母公司和母公司的参股、控股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的限度放宽为2000万元。设立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仅需拥有3家控股子公司。

  该《实施意见》还加大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和供地支持。将建立成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支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在用地方面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的用地政策。根据该《实施意见》,非公有制经济在税收方面享受多项扶持,如对成都从事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非公有制企业,2001年~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非公有制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19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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