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修订物管条例给业主带来“福音”
□记者 岳德亮
金报讯 记者昨天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果进
展顺利,该条例有望于明年年初颁布施行。
原有规章不适应现状
我省于1999年9月1日曾颁布施行《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3号),但形势的快速发展已经使规章的适用性大为降低,物管收费、业主大会、公共设施……都有可能引发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产生的新矛盾,但是却一直没有明确的处理依据。此外,国务院于2003年制定了物业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现有政府规章的规定与上位法已存在诸多冲突。
物业管理应该提前介入
现阶段的楼盘,基本上都是在建好销售时,才会想到给业主们找物管。当出现住宅质量或小区环境问题时,一些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往往会互相推诿,纠缠不清。《条例(草案)》就告诉业主们: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就要聘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以避免开发商和物管“扯皮”。
物管企业收费要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利用垄断经营优势强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确需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应当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代收手续费。
共用部位维修资金有标准
业主要交纳不高于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5%的专项维修资金。《条例(草案)》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此外,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经营用房进行经营活动所得收益,也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公共设施用途不得随意变
楼盘内的公用设施,如道路、场地、绿化及其他公共部位,业主、物业管理企业都无权擅自占用、挖掘。需临时占用的,要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事先公告,且按约定期限恢复原状。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要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停车位转让要经业主大会同意
小区内的停车位要优先给小区内的业主用。《条例(草案)》就对物管区域内的停车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空余的停车位要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须经业主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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