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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人工麝香中药须注明成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 15:47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郭莹) 昨天,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公布公告,要求使用人工麝香的中成药自9月1日起,必须在其新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中的[成分]或[主要成分]项下注明“人工麝香”,此前已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可继续使用。

  从7月1日起,凡生产、销售的含天然麝香、熊胆粉成分的中成药全部实行中国野生
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制度。

  《京华时报》(2005年7月13日第A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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