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代收的住宅维修金3日内须上缴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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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 15:3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11日电 (记者 李志勇) 今后北京市的房地产开发或物业单位将在3日内把代收的住宅维修基金汇缴到指定银行,逾期将被视为挪用行为。 记者11日从北京市建委了解到,《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公告》已经正式发布.从7月9日起,凡建设单位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经纪公司等受业主委托代收维修资金的,必须在3日内将维修资金汇缴指定银行。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汇缴的,将被视为挪用行为。北京市建委将依照相关规定,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两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将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据介绍,住宅维修金是指居民购买住房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需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总房价款2%的专项基金,这笔维修金是在房地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交给房屋和土地管理局的。(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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