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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建议设反贿赂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9日 11:15 新京报

  “商业超市进货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听证会上,供货商与零售商现场交锋  

  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 昨天上午,北京市工商局和市商务局针对《北京市商业超市进货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举行听证会。供货商与零售商在现场就违约责任、账期结账等问题各抒己见,展开2个多小时的“交锋”。

  此次听证会是在前期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的。长期以来,拖欠货款、乱收费、不合理降低返款比例、随意单方变更合同,这些纠纷成为围绕在供货商与零售商之间难解的结。古船、育青、世行商贸、仙源、朝批商贸5位供应商代表,家乐福、京客隆、华普超市、翠微大厦4家零售商代表以及行业协会、法律专家、律师等20多人参加了昨天的听证会。

  市工商局与市商务局表示,将根据听证会上各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示范文本做进一步的修改,力争早日出台正式文本。

  供货商:违约不结账责任应明确

  在界定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方面,供货商与零售商表现出“各有各的难处”。供货商表示,在眼下市场竞争激烈和零售商倒闭破产加剧、信用极差的情况下,合同规定,零售商不能按期付款应按每日支付违约金,有权解除合同,这是非常公平的。

  而且要明确,产品进入零售商的保管过程中,不要出现野蛮装卸等现象,造成无端浪费,出厂的产品有些因销售过程中商场的因素和管理造成的质量下降,应由零售商来承担。此外,对于到期不结账、账期过长的问题希望能将账期和违约不结账的具体责任明确到合同中。

  零售商:供应商不到货该处罚

  零售商代表却提出异议,认为合同对零售商方面作了严格规定,但对于供应商不到货的情况该怎么处罚却没有涉及,仅规定延迟到货3日以上支付违约金,零售商有权取消该批订单,累计5次延迟交货有权解除合同,显失公平。

  华普超市:应加入反贿赂条款

  零售商代表华普超市更是提出建议,合同文本应加入反贿赂条款,避免采购员和供货商相互索贿行贿。眼下,货架资源对利益的影响非常大,零售商采购员可能向供货商索贿,供货商的业务代表也可能为自己的利益会贿赂采购员,虽然在实际操作中有难度,取证也非常困难,但希望有这样的条款,“这是商业道德,也是一个公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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