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将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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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8日 12:01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北京7月7日讯 记者彭嘉陵报道:我国将修改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从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这是国务院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一项颇受关注的内容。 目前,我国煤矿资源税的计算以产量为基数,而不是储量。为此,相当一部分企业“丢瘦拣肥”,进行“掠夺式”开采,造成开采浪费,严重破坏煤炭资源。目前我国煤矿的回
据了解,《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专门就“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列出专项。《意见》说,将修订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意见》还指出,要积极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煤炭企业节约煤炭资源。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本报太原7月7日电 记者安洋报道:今天,山西省政府发布了《关于推进煤炭企业资源整合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从本月开始,山西省将对所有煤矿收取“采矿权有偿出让变现价款”,即“资源占用费”。 煤炭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过去,由于山西省仅在煤炭销售当中收取税费,致使不少中小煤矿盲目开采,对煤矿资源造成了极大浪费。目前全省国有重点煤矿的回采率约为80%左右,而小煤矿仅在20%至30%之间,全省小煤矿年产2亿吨煤,却要动用10多亿吨的煤炭资源,浪费十分惊人。根据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山西省首先在临汾市进行了煤矿的有偿出让试点后,在全省范围内实行。 依照“关小改中上大”的原则,山西省要求,重点产煤县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必须实施资源整合,通过资源整合和关闭矿井,煤矿数量要减少30%以上。对不同规模和产能的煤矿企业,该省将实施不同的价款征收标准。矿井关闭后,如对其资源进行整合,按新增资源征收价款。 对于征收标准,国土资源部门将按规定权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市场情况,制定不同煤种的评估,并根据市场和矿产品价格变化情况,对采矿权价款评估标准适时进行调整;适宜市场化出让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公开竞价出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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