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7月6日电 (孟华、曹家平) 我国第一块国产手表的生产厂家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日前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天津金鸥表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由于企业名称相似,“海鸥”“金鸥”对簿公堂,“海鸥”同时还请求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近日,天津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是一家专营钟表类产品的国有企业,生产多种规格和款式的
钟表类产品,1955年3月我国第一块国产手表就诞生于此,曾经出产了 “第一只符合国际标准的国产女表”“第一只国产石英手表”“第一只出口手表”“第一只获得国际金奖的中国手表”。1999年12月,SEA-GULL商标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2002年9月海鸥手表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了《中国名牌产品证书》。
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认为,1981年该公司就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注册了以“海鸥”及汉语拼音和图形组成的商标;1997年注册了以“SEA-GULL”及图形组合的商标;1998年注册了“GOLD SEA-GULL”及图形组成的商标。这些商标均核定在手表等商品上使用,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对此享有专用权。
同时,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认为,天津金鸥表业有限公司所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金鸥”文字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来源以及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认,并且已损害了原告的在先权利。被告擅自在其因特网的网站上发布的企业和产品信息中假冒、仿冒原告的注册商标,并且使用与原告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极易与原告商品相混淆,从而误导消费者,给原告造成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被告天津金鸥表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经营的是礼品手表,从原告处购进手表表芯,然后根据客户要求的文字或图案加工成礼品表出售,没有使用原告商标,从原告为被告出具的两张收据,也说明了原告对被告销售行为是默认的。
在法庭上,原告天津海鸥手表集团公司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和宣传材料中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认定原告注册的“SEA-GULL”及图形组成的商标和以“海鸥”及汉语拼音和图形组成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等9项诉讼请求。而被告天津金鸥表业有限公司则认为原告上述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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